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大小非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昨日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对2006年5月的该文件版本进行了修改完善。
09版细则对06版进行了六处改动,一是扩大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二是强调股东和公司不得操纵股价配合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三是强化了限售股东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披露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五是删除了与《中小企业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相重复的内容;六是删除了以向特定投资者配售形式出售股份的有关内容。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东持有的以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一)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四)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条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条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依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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