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资信和发展战略等情况;
(三)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情况;
(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抵质押物担保能力;
(五)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采用科学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贷款风险,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员应在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贷款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贷款人应建立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