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情况如何?
答:银监会自2006年来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在地方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多方努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机构发展较好,风险可控,试点地区农村资金实现了部分回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得到了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积极改善。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机构类型看,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设11家;从地域分布看,中西部地区84家,东部地区34家;从经营情况看,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获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试点时间短,数量少,范围小,加之农村金融的复杂性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艰巨性,现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缓解整个农村金融问题作用有限,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然非常必要:一是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目前,为农村提供主要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有限,农村人均拥有机构网点、从业人员与实际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矛盾仍很突出。二是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2006-2008年,通过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延伸服务,解决了1878个零金融服务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但截至2008年末,仍有1424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仍有待提高。三是有利于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目前,农村吸储机构众多,但提供贷款等服务的机构大多却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资金回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垄断经营情况仍较普遍,市场结构失衡,竞争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有利于发挥各方参与机构培育发展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各类资本通过各种方式向监管部门表达了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业务,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强烈愿望。为此,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力度,有效促进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问:3年工作安排的工作目标和具体安排?
答:三年工作安排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培育一批运行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水平,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三年工作安排的具体计划是,2009年-2011年,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以及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
问:通过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工作安排,将重点解决哪些地区金融服务问题?
答:一是充分发挥“支农”作用,不断改善农业地区金融服务状况。在第一产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26%)的县(市、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973家,占计划数的75.2%。
二是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在中西部19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3家,占计划数的65.9%。
三是通过增加有效供给,提升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在每万人拥有网点数少于1.54个的县及县以下区域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911家,包括在175个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乡镇设立17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占计划数的70.4%。另外还有47个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乡镇将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四是改善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支持该类地区经济发展。在423个贫困县(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46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77个)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61家,占计划数的35.7%,占全国贫困县总数的41.8%。
五是积极支持微小企业发展,不断活跃县(市、区)域经济。在部分中小企业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中西部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市、区)域设立以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近300家。
问:银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工作?
答: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银监会大胆创新市场准入政策。在机构布局上,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政策,即意向到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活跃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意向到较发达城镇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在管理架构上,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在机构类型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改制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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