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星展银行(香港)状告内地多位客户拖欠贷款,而这些客户的巨额欠款则来自他们购买的该行的理财产品。2009年3月,星展银行又正式起诉北京地区的客户,要求其承担对星展银行相关债权的担保责任。2009年4月,由于购买的理财产品大幅亏损,客户要求提前赎回被拒后,渣打银行站上了被告席。此案已于近日在上海开庭审理。
本该以客户财产保值增值为己任的银行理财,尤其是以专业高端著称的外资行屡屡与中国投资者发生摩擦,究竟是谁“水土不服”?擅长投资法律风险分析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金泉律师在近期参与《证券日报》以及合作伙伴凤凰网财经频道的访谈时表示,外资行的某些行为涉嫌对投资者的欺诈。
外资行有欺诈嫌疑
肖金泉认为,要证明外资银行是否违法有四个关键点,一是购买金融衍生品的签约地;第二,签约的过程中银行对投资者进行的风险提示是否充分;第三,复杂的英文合同是否已经向中国客户充分解释;第四,什么叫专业投资人,是不是拥有了800万港币以上的人就是专业投资人。
从流程来说,外资银行的金融产品向中国客户销售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对这种形式,国内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这文件对这些商业银行在境内销售理财产品时,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
第二种形式,就是外资银行的私人银行顾问或者理财顾问到中国来,说服中国的客户把钱存在他们银行。这个过程本身从法律上就出现了问题——外资银行到中国大陆来,并且直接向中国公民推销金融衍生产品。这类案件应最先解决签约地的问题,如果能够这证明签约地是在中国签的,这个合同的有效性就要受到质疑。
另外就是在销售过程中的风险提示,以星展银行的Accumulator为例,它是一个衍生品,绝大部分买的是股票,就是以股票为指数,或者交易参数的金融衍生产品,还有部分是买外汇的。但中国的投资者绝大部分在购买这个产品的时候,都被告知是在买打折股票,或者储值股票。在中国人的心目当中,钱存在银行是非常可靠的,即使买了股票顶多也就是一个下跌的亏损。但投资者并不知道打折股票只是它的一个外在形式,实际上它是一个股票累计期权合约,这个合约的风险是极高的。举例来说,如果股票价格上涨超过20%,这个合约就自动解除了,但是如果要低于8折,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格,投资者就要双倍的买进,而且每天都要买。于是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数字。
因此,调查理财顾问在销售过程当中有没有提示风险,或者风险提示是否完全,成为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产品遭遇信任危机
肖金泉对外资行大力推销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动因归结为利益驱动。银行要取得一个亿的利润仅靠存贷差是非常困难的。所以银行要发展中间业务,包括做一些理财产品,给客户的服务,并购业务,投资银行业务,都是增强获利的能力。但如果这个利益是以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代价的,那么就是不公平的。
而私人银行的销售人员为什么那么努力的工作?因为他们从中获利非常巨大的。据称销售accumulator的理财顾问奖金非常之高。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数字,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产品的利润非常大。
从金融风暴的产生,到金融衍生产品问题的出现,投资者看到的是资本图利的本性。通过这个事件也是给了国内投资者一个经验教训。很多内地投资者都是基于对外资银行、老牌银行的信任,基于对这个产品的不了解,基于甚至是其销售员的误导去购买产品。
肖金泉认为,在法律冲突中外资银行也不是是赢家,如果实施了欺诈的销售手法,外资行在中国人的心目当中的品牌信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包括私人银行这个概念。如今,有相当数量的有一定的资产和投资能力的投资者对外资银行私人银行持不信任态度。
期待跨境合作监管
在回答有关问题时,肖金泉表示,因为部分外资银行没有在国内注册,不是中国相关部门监管的范围,所以很多问题不好处理。中国的监管机构已经尽可能对能够监管的范围做了相应的规定,香港的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类事件高度重视。
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动,不仅是大陆和香港,大陆和其他地区,特别是经济联络、经济关系比较紧密的地区,包括新加坡、韩国,也十分有必要在金融监管上联动,最起码信息上的沟通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肖金泉表示,很多客户根本就不知道他的帐号里发生了什么。经过了莫名其妙的3、5个月后,几千万的资金就没有了,甚至变成投资者欠银行钱。而银行对帐号的操作是没有具体材料可以提供给投资者的。
肖金泉认为,首先香港的监管当局应当让这些银行把他们所从事的这个交易的整个过程,包括里面的利益结构披露出来。(万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