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第一财经》消息,今后期货公司设立新营业部,不仅应当征求“期货公司住所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而且应当征求“期货公司所有已设营业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这是上周五(11月28日),证监会网站公告的最新版“期货公司设立、终止营业部审批”办法提出的要求。在期货公司营业部开始泛滥之际,这一新增的程序性要求将增加新设营业部获批的技术性门槛。相比去年3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后不久证监会公布的2007年版“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终止营业部审批”办法,上述新办法除在继续强调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和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期货公司才可在净资本每满300万元申请设立一家营业部的硬性条件外,还在审批“程序”的规定中首次增加“受理申请后,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征求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所有已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的内容。(作者:李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