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180101]现行法律体系是否能够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善?
[唐旭]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六)、《反洗钱法》和多个反洗钱规章的发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能够基本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但是,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和相关国际公约相比较,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应该采取措施扩展有关洗钱犯罪主体范围。比如说自我洗钱和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刚才才通过了一读,在这个阶段单位犯罪已经写入了《刑法》修正案(七)了,这样就会扩大犯罪主体,以前《刑法》312条只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刑法》修正案(七)能够通过对单位也可以依据312条进行处罚,处罚的范围也就有所加大。自我洗钱是说一个犯罪人是上游犯罪的人能不能再定一个洗钱罪,因为这些上游犯罪常常是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的犯罪,而这种犯罪常常会把自己的钱再去隐瞒、转移甚至再投资,投资之后可能还会产生收益,甚至用来炒股、做房地产业会产生收益。
现在的法律对后面这种行为并不认为它是洗钱的,没有加入这部分的惩罚。对这个问题司法界也有不同的看法,还在研究当中,我们认为这确实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就是说上游犯罪的行为对他处罚过程中是不是要包含它的洗钱行为,目前我们的洗钱行为都是对第三方进行的处罚,也就是说你替别人洗钱,另外一个人贪污受贿、走私贩毒,你为他提供账户是要犯洗钱罪的,自己贪污受贿的钱去清洗是不是算洗钱罪在我们国家还有些不同的看法,而在国际上这种行为是要被处以洗钱罪的。这是我们所认为的法律上需要改善的地方,这样才能对上游犯罪起到威慑作用。增加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将明知为犯罪所得情况下的获取、占有及使用行为明确为犯罪),以及进一步明确、完善冻结和没收恐怖分子资产的有关机制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经考虑将洗钱犯罪主体扩展到单位,司法机关也正在研究对洗钱犯罪规定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人民银行将继续关注和配合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推动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