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下发《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该备忘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文件同时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熟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据Wind统计显示,2007年12月到2008年4月,陆续有56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登台亮相。但2008年5月至今,股权激励方案的推出频率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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