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小额保险和保险公司以前开办的农村人身保险是什么样的关系?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人身保险的组成部分;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性质、服务对象、经营目标、运作管理和政策环境等方面。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它是一种目标、机制和产品的结合体,不能单纯就某一个产品名称判断它是否属于小额保险范畴。例如,巴西的大众保险(popular insurance)尽管保费少,保额低,但它是针对巴西全体大众,并没有配合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经营模式,使该产品能真正传递到低收入消费者手中。因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并不认为它是小额保险。因为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
农村人身保险是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的统称。它是包括以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在农村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做法。但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细分还不够,特别是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新不足,主要针对城市客户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被简单地复制到农村,导致农村购买人身保险的主要还是相对富裕的农民,这从我们起草《通知》前完成的问卷调查得到了证实。
正因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之间有这种差别,保监会特别把小额保险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促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更加贴近低收入农民的需求,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通过成本节约、风险可控的业务模式,真正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民生活、积累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应。
4、农村小额保险在产品、销售渠道、投保和理赔方面,和传统保险有什么不同?如何体现为“三农服务”?
农村低收入人身保险市场与传统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户收入低,并且收入现金流不稳定;二是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积蓄有限,对风险的承受力低,对快速理赔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五是农村人际间的纽带比城市紧密,对一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能迅速扩散,并且不易改变。
考虑到小额保险与传统保险市场的差异,《通知》对小额保险提出了一些专门要求,使小额保险真正服务于“三农”。在产品方面,一是把小额保险保额限定在10000元到50000元之间,并要求价格低廉,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并降低续期的脱落率;二是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并且除外责任尽量少。在销售方面力求成本节约,比如把小额保险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过小额信贷机构或农产品零售商销售小额人身保险,或者以团体承保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等。在核保方面也要求尽量简化,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通过扩大承保的覆盖面,既实现了小额保险广覆盖的目标,又有利于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在理赔方面,《通知》要求提供迅速及时的赔偿或给付,并鼓励保险公司有效整合与一些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使合作机构分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增进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小额人身保险保障。
5、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人身小额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哪些鼓励支持政策?
服务低收入群体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具富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又极富挑战性的项目,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对于这次试点,保监会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一是有关小额保险的保险监管费将得到减免,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二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降低保险公司在销售和培训方面的成本。三是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增加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四是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增强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长期经营、精耕细作的信心。五是鼓励保险公司把小额保险的销售和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各种服务连接起来,以降低管理成本。
当然,小额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积极性。希望在试点过程中,社会各界能结合实际情况,给小额保险的各参与方以必要的政策支持,扫除过时的障碍或不必要的壁垒,实现小额人身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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