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保险灾后援助和赔付保障功能专家建议,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
今年以来,巨大灾害频发,我国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
“尽管我们已经尽可能的赔付,但对于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损失而言,只能是杯水车薪。”身在四川抗灾理赔第一线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兰亚东昨日向记者表示,无论是年初发生的雪灾还是刚刚发生的地震灾害,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与灾害损失相比都只是“微乎其微”,主要原因是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缺位。
酝酿建立巨灾基金
在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立即启动了重大灾害理赔机制。针对今年初直接损失达1111亿元的雪灾,保险业共支付了10.4亿元赔款,所占比例不到1%,与发达国家平均36%的灾害保险赔付水平差距较大。而此次震灾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险种仅占5%左右。
专家介绍,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受灾群众可以通过理赔款重建家园,同时国家负担也相应减轻。为此,保监会正在酝酿建立相应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和巨灾基金。
至于建立巨灾基金的具体操作模式,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巨灾基金由中央、省、地市三级财政共同出资。之后,各类保险经营主体可按商业再保险的原则,向巨灾基金购买再保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当前应尽快明确巨灾保险立法工作,设立巨灾保险专项基金,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和建立巨灾风险分散制度,让保险充分发挥灾后援助和赔付的保障功能。可复制我国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即采取商业运用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对保险公司与保户进行财政补贴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并通过国际再保险公司寻求风险的分摊。
同时,应提高我国保险的覆盖面。人保财险相关人士介绍,2007年四川省保费为211.91亿元,意外险10.49亿元,健康险保费收入19.46亿元,人均保费分别为260.75元、12.9元和10.6元。地震重灾区人身险覆盖率仅为10%,远低于全国15%的水平。
构建风险分担机制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国内并没有专门的地震险,只有一些附加条款而已。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规定,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可以扩展地震责任,而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赔付未曾提及。
郝演苏指出,目前国内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而且收费比较高,要求十分严格,因此很少有保险公司承保。
“我们并不是不保地震项目,而是对地震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而且费率的制定权也很有限,因此我们不得不将地震引起的理赔放到除外责任里。”一家财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地震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地域性和相关性,而且频率高、分布广、损失大,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而我国又是地震灾害多发的国家之一,为此,没有哪一家保险公司敢冒巨大风险承担该业务。
人保财险理赔部相关人士认为,如果没有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根本不可能去以小搏大。
对此,新华人寿总精算师杨智呈表示,再保险是商业保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提供风险标准化,管理行业风险,提供保险资本等方面均发挥着显著作用。
专家呼吁,巨灾保险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这种分担机制包括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比如,日本通过地震再保险险种,形成了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各家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专门负责地震再保险业务。同时,由政府承担最后的压力,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九一二”地震后,台湾地区于2002年4月开始实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险,采取住宅火险自动附加地震险的方式,赔付制度保障主要由四大主体组成:商业保险公司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台湾当局设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国际再保险市场;台湾当局财政。
业内人士认为,只有通过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地震保险制度,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促进灾后重建。再保险制度还使得巨灾风险在更广泛的区域进行分散,有效减少巨灾冲击,提高保障程度。
此外,郝演苏认为,如果我国建立巨灾险,可以通过国际再保险标准提高经营门槛。国家对满足再保险要求的公司给予资格,既可以提高保险业务质量,又可以利用国际资金。
“‘卡特里娜’飓风登陆美国造成损失后,全世界60%的大型保险公司都卷入了灾害赔付。我们设立巨灾险后,能不能达到这样的水平?” 郝演苏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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