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下发后,社会公众对于如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为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有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意见》出台后,很多网民认为这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企业和个人“守信受益、失信受罚”的信用奖惩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怎样形成这种信用奖惩机制存在一些疑惑,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是依靠建立起一套有效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传播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罚”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受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成本和代价。
信用奖惩机制主要依靠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来实现。征信体系为企业、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提供服务,首先收集企业、个人的信贷信息,同时,也要收集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能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融资、商业交易等方面创造公平、便利的发展环境;使有不良信用交易记录的企业、个人在享受金融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或付出更高的成本而受到惩戒。俗话讲就是“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了征信体系的基础设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个基础数据库连接了全国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营业网点,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统一的信用档案。截至2007年5月底,该基础数据库已为约1160万户企业和5.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专门负责这个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
问:网民对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不太理解,能否详细解释一下?
答:征信是指经济交往中由独立第三方开展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提供这种服务的第三方即为征信机构。
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信息与服务网络覆盖全国信贷活动的征信机构。当前企业跨地区甚至跨境经营,个人跨地区流动,这样,在全国范围全面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就成为银行、企业及其他信用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是在政府推动下建立的,这也是不少国家采取的做法。
所谓社会征信机构,是指靠市场力量投入设立的征信机构。我国现阶段社会征信机构一般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信用信息现场调查与分析预测等服务。
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两者有各自的优势,应依法进行信息交换,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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