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潮流代表了社会现代化的前进趋势,为中国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直接借鉴。各国政府顺应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有所为有所不为,值得分析学习。
英国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源地。1997年—2005年间,英国共培育了12万家文化创意企业,就业人数占全英就业人数的一半。2005年,全英共有12.1万文化创意公司登记在册,其中有5.4万家为软件、电子游戏公司,有3.1万家为音乐、视觉、表演艺术公司。近十年来,英国经济增长了70%,而文化创意产业增长了93%,英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尔达文化创意产品生产国。2003年,以就业和产出衡量,伦敦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超过金融业。
英国政府努力营造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环境。1997年6月,成立了创意产业行为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外交部、文化委员会、财政部、贸易工业部、教育和就业部、北爱尔兰事物布、妇女部、唐宁街10号政策研究室、科学和技术部的高级官员以及文化企业公司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1998年,成立了英国文化创意产业出口推广咨询小组,对国际文化贸易具有检查和参谋作用。这样就形成了还包括文化媒体体育部、贸易工业部、对外贸易部、文化委员会、地方艺术委员会、地方艺术理事会的管理网络系统,形成了一套全球范围内最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
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英国政府提供了相当大的政策空间,其要点包括(1)培养消费市场。强调艺术产品面向大众,鼓励和保障民众积极参加文化活动。政府每年向文化艺术领域投入大额指导性投资,明显倾向于公益性文化。(2)扶助优秀、提倡创造,支持文化艺术门类的产业发展。对于公共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文化单位和艺术品种追加拨款,用以带动提高公众对文化以经济价值的认识。(3)指导文化企业主体吸引金融机构或政府投资,鼓励向文化企业捐赠或资助,成立风险基金,激励创业。(4)保证文化艺术成为教育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5)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地方自主权。这样形成了国际上产业架构最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
英国是政府引导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典型国家。发展创意产业园区英国是一条经验。产业园区建设依托地区文化资源禀赋,发展具有文化个性和特色的产业园区。注重信息技术在构建园区平台过程中的支撑作用。(参见牛维麟主编《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4页)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文化创意产品生产国,2005年美国文化产业总值占全世界的44%。(参见上书第137页)世纪之交以来,美国版权产业产值跃居全国GDP的12%左右。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成为美国经济增长拉动最大的产业门类。
美国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府行为方面是典型的“无为而治”。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美国政府无所作为。美国政府和准政府部门在许多关系到国家安全、公益性强、市场作用不到的文化事业方面仍然发挥着不可小视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保障对外宣传项目发展,支持文化贸易。1997年,美国成立了“政府主管的国际交流培训跨部门管理工作小组”,协调涉及42个政府部门或机构、年度经费10亿美元以上的政府文化交流项目。美国广播理事会则负责“自由欧洲电台”、“美国之音”等电台机构,用50多种语言向全球传送节目。美国同时采取双边和多边机制,积极谋求美国文化商品的国际市场。一方面利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国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从1986年开始利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机会,全力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版权保护体制和机制。1994年TRIPS协议的达成,使美国日益强大的文化产业获得了广泛有效的国际保护机制。(2)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联邦政府不仅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部门提供直接资助,还以税收优惠的方式提供政府支持。美国内务部国家公园服务局负责管理全国30多家国家公园,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和相关教育培训项目。联邦政府为包括国会图书馆、国家档案和记录局、国家植物园等在内的大量文化组织及其运转提供支持。(3)普及文化艺术,维护文化多元性,保护弱势族群文化遗产,鼓励文化吸纳和创新。美国主体文化是从欧洲文化那里继承、发展而来的,在其构建过程中,它不断汲取世界其它文化的精华,通过不断地演进,成为世界文化舞台上一支生气勃勃、不断进取的文化力量。《花木兰》、《角斗士》、《300勇士》等由外国传统文化改编的好莱坞电影在全球热卖。联邦政府设立国际艺术基金和国家人文基金,定期通过国会拨款,再以项目投资和拨款的方式,扶持全美各地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弱势族群、社区文化活动。各地方政府一般都设有艺术理事会,负责审批文化拨款项目,保证艺术家、艺术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文化活动。(4)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法律政策,营造法制环境。在税收优惠、产业规划、版权保护等方面先发治理,有章可循。美国悠久而不断完善的版权保护保障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早在1790年,美国就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版权法制建设加速。1976年新版权法、1998年半权期限延长法案、1998年数字千禧年版权法、2005年家庭于了版权法等等,及时有效地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发展。目前,美国已经建立了全球最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5)注重科技投入,引领时代潮流。美国注意发展有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产业。以影视业为例,每一项对影视创制传播有影响的科技成果,都见于好莱坞电影制作中。20世纪90年代开始,网络技术被美国用于出版公司销售领域和音乐唱片制作中。(6)培养和吸纳创意人才,保障产业后劲。美国文化创意产业界千方百计培养吸纳和重用来自全球的文化艺术人才。除文化艺术门类教育之外,全美已有30所大学开办了艺术管理专业,建立拥有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内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机制。(参见上书,第73-97页)(7)遵循市场规律,追求高额利润。美国的文化产业一直遵循“高成本,高收益”的投资理念,“利润最大化”永远是他们的第一信条。与普通商业投资相比,投资美国文化产业的回报更为巨大和迅速。这使投资商和企业主更加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通过产品开发、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宣传促销和捆绑销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文化创意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日本的主要经验有:(1)建立了“文化立国”的“行政指导体制”。世纪之交,日本确立了文化立国、知识产权立国、观光立国战略,主旨在于把21世纪作为依靠本国文化资源与文化优势开始新一轮发展的世纪。为此目的出台“行政指导体制”,不直接运用法律手段,而是以相关法令为准绳,向产业部门的主管机构提出劝告、建议、指导、警告登行政裁决方式,促使企业接受政府的意图并付诸实施,达到有效控制特定主体的产业行为,但后者仍拥有主动权和自主性。例如,通过信贷、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手段,促进“创新企业”的建立与发展。在如对电子信息等高科技产业实行优惠税制,对企业的高新技术研发给予财政补助,为数字内容产业开辟发展空间。(2)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法制环境。2001年以来,日本制定、修订和实施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针》、《著作权管理法》、《知识财产战略大纲》、《知识财产基本法》、《知识财产推进计划》、《内容促进法案》、《e-Japan计划战略》、《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及活用促进基本法》、《新产业创造战略》、《著作权中介业务法》、《IT基本法》等等,完善了文化创意产业调控和文化市场体系,提高了日本文化产业生产力和国际竞争力。(3)多元化融资投资。日本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间多元融资投资机制。政府以直接投资、设置基金等形式加大对文化艺术活动投入。民间企业投资则是日本文化创意产业主要融资来源,而且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在日本,大型文化活动的举办多以来企业、公司的投资赞助。几乎所有一流大型企业都以此作为树立改善形象的举措,以各种形式支持、参与文化活动。(4)产官学职能协调运作。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学术机构提供市场预测、发展前景等信息支持,企业作为产业主体运营。日本企业自律性行业协会发达。这些行业协会都有社团法人,负责制定行业规则,维护会员权益,进行行业统计。这样的行业协会延伸了政府职能。日本文化企业很看重行业协会,不仅积极参加,而且遵守行规。(5)注重运用高薪科技,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日本文化产业注重通过与高辛科技的结合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和拓宽服务市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日本政府职能部门有意识地保护对外文化贸易,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日本文化产品的出口。(6)文化和市场深入结合。日本文化创意产业不是由政府包办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都进入市场操作。企业真正是发展主体,有自己的发展规划、独立的市场及营销体系、强烈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日本拥有一支成熟的文化企业队伍,通过市场运作谋求自己的企业发展,从而推动了国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参见上书,137-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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