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文化产业定义和文化产业行业界定标准与分类,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于文化产业的概念认识与行业分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蕴含着各国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取向。
美国是世界公认的文化产业强国,但是美国并没有一个关于文化产业的界定或分类标准,也没有对应的政府管理职能部门。大致上,美国的“版权产业”可以理解为美国“文化产业”的指称。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IPA)的定义,美国版权产业系指所有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部分。第一是核心版权产业(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以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护的物质产品为特征,指的是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再创作、复制、生产和传播。这类包括报刊图书出版业、影视业、戏剧创作演出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等。第二是外围产业,包括(1)部分版权产业(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ies),系指生产的部分物质产品具有版权的产业;(2)发行类版权产业(copyright distribution industries),系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的产业,书店等;(3)与版权有关的产业(copyright related industries),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要使用或部分使用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电视机等产业。在致说来,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发行类版权产业三部分构成了我们所理解的“文化产业”。(参见牛维麟主编《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
英国文化产业的职能管理部门本是“文化、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和体育部”,由于其主旨在于发展“创意产业,所以又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源自于个人创意、技能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英国文化创意产业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品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和音像、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游戏、广播和电视等13个行业。“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后来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沿用。“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创意活动为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了实用价值之外的文化附加值,最终提升了产品的经济价值,创意产业更强调人的创造力,更加注重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渗透和贡献。英国文化产业强调其创意内涵,而不强调产品或服务的文化属性,因此传统文化领域中的“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院、游乐园等”被拒之类外,反之,建筑、设计业因其创意性丰富而被列入其中。
在澳大利亚的统计分类中找不到完全的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分类。2001年,澳大利亚国家统计局制定了“文化与休闲分类标准(Culture and leisure Classification)”,并特别说明“之所以将文化与休闲一起分类,是因为文化与休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文化的展示、保存与传承多数与休闲活动密不可分。”澳大利亚的文化与休闲产业分为四个大类:文物和遗产、艺术、运动和体育休闲、其他文化与休闲活动。该分类的特点是更注重文化与休闲活动的关联度,除了包括以上两种分类中的文学、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音像、艺术之外,包含了文物、设计、体育运动与休闲活动类。其职能管理部门为“艺术与通讯部”。
加拿大文化产业项目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为基础建立的,后来建立使用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根据NAICS,加拿大文化产业包括“信息和文化产业”和“艺术、娱乐和休闲”两类共10个门类: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广播业、网络出版和广播业、电信业、网络服务业、其他信息服务业、表演艺术及体育比赛业、游乐赌博娱乐业、古迹遗产等。加拿大联邦政府没设文化部,所有文化事务由遗产部管理。
在德国,1992年出现“文化经济”一词。2004年6月的德国首届全国文化经济会议提出,文化经济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跨行业产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文化经济产业的范畴在德国没有一致说法,但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出版、电影、广播电视、音乐、图像、表演艺术、媒体、博物馆售货部、艺术展览、文化产品个人商贩、设计等。尽管文化经济产业快速发展,但德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方面,德国落后于英国、法国。
法国一直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并将之定义为:“传统文化事业中特别具有可大量复制性的产业”,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是文化通信部。法国从1995年希拉克执政以来,实行以文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大力发展以影视业、出版业和设计业为核心还包括建筑业、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业、报刊业、音像业、演艺业、艺术品产业和文化遗产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
1997年,芬兰政府集合学术界、艺术界、产业界以及政府的教育、文化、经贸等部门,共同组建了“文化产业委员会”,该组织以文化和艺术作品的传播扩大能力为标准对文化产业下定义提出,文化产业是指与商业运作、听众和观众规模以及文化和艺术作品的传播扩大能力有关的商业活动,具体包括电影、广播电视、出版活动、音乐行业和文艺作品的创作活动。它强调电子产品的作用。这也是欧盟对文化产业活动领域的传统观点。在狭义上,芬兰提出文化产业就是文化企业,把文化和艺术的创作看作是企业的行为,它强调了文化产业对经济与就业的直接影响。
在日本,1998年版《日本现代用语基础知识》中对文化产业的概念是这样描述的:随着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的收入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其水平也有了迅速提高,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强调要使休闲的消费和就业的内容更加丰富,提出了建立生活大国的构想。日本在物质产业的高度发展基础上,出现了超工业化、服务经济化或者说第三产业化的阶段,人们需要一种能在精神上得到满足的文化性产业,如教育培训、旅行、音乐、时尚、演艺和传统工艺等以多种形式来提供休闲的商品和服务的产业。这就是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的管理机构原是文化厅。世纪之交,日本提出了“文化立国”和“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日本经产省和文部省都有文化产业管理职能,经产省从经济的角度管理文化产业,文部省原来只管理文化事业,2000年后建立了文化产业统计制度。随着近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本文化产业中动画制作、出版业、游戏业、广告业、娱乐演出业、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较快,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文化产业国家。
1998年,韩国政府提出“文化立国”战略,随即出现了发展“文化产业”的规划。1999年2月韩国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具体行业门类有: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术、广告、出版印刷、创意性设计、传统工艺品、传统服装、传统食品、多媒体影像软件、网络以及与其相关的产业。此外,还有根据国家总统令指定的产业。韩国统计厅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包括:出版产业、唱片产业、游戏产业、电影产业、广播产业、演出产业、其他文化产业(建筑、摄影、创意性设计、广告、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图书馆、博物馆、工艺品及民族服装、艺术文化教育等)。韩国的文化产业也称“内容产业”,重点有影视、动漫、游戏、音乐、出版六大产业。文化观光部负责韩国文化产业管理。
中国的文化产业的定义最先见于2003年9月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这个分类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根据文化活动的特点把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了组合,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4层共有80个小类,其代码沿用了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中国文化产业分类强调的是产品或服务的文化属性及文化关联度,具体范围不仅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其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而且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其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被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现在看来这个概念似乎有些过时了,但是,联合国还没有明确一个对应的新概念。
综上所述,目前在国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关于文化产业的统一定义,由于国情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对文化产业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确定的文化产业概念和统计范围差别较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关于文化产业的口径范围相对宽泛些;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加拿大文化产业的口径范围相对狭窄些。各自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内涵界定也有差别。在文化产业(中国、法国)这个外延最大的概念之外,出现了“创意产业”(英国)、“内容产业”(韩国、欧盟)、“休闲产业”(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美国)等新名词。为了管理和国际比较的需要,要想界定和使用一个统一用语,可以说是难乎其难。关键是立足国情,放眼世界,走自己的路。(陈锋 中国艺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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