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公司资料图片。 新华社发
沸沸扬扬的东星航空破产重整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定:驳回申请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此举意味着:成立两年多的东星航空公司走到尽头。
8月11日,东星集团以东星航空公司的出资人身份,与北京信中利投资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制定出重整计划方案,并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申请对东星航空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武汉中院19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东星集团不服上述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23日,省高院裁定由中院立案受理。25日,市中院组织东星集团、信中利公司、东星航空公司破产管理人召开了听证会。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东星集团无营业收入,经营利润为-220,169元,净利润为-220,169元;信中利公司于1999年5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汪超涌,初次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09年4月变更资金为5000万元。2007年度信中利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70000元,主要业务利润为444150元,利润总额为-187477.38元。
法院认为:东星集团及信中利公司明显缺乏对东星航空公司重整的资金能力,提交的重整方案不具有可行性。
法院认为:在重整方案中,虽然以信中利公司为代表的重整方表明首期将注入2亿-3亿元资金,对东星航空公司股权、债务进行重整,但其既未提供注入资金的来源、相关融资机关愿意提供融资的证明,也未提供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的证明,更没有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进行保护的方案,而且缺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国有资产部分债券转为股权的相关意见,以及东星航空公司所在地武汉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重整方案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相关意见。
据此,法院认为该重整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和依法重整的条件,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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