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专家认为,分红比例可在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的10%以内。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起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简言之,即中央企业将向国家分红。目前,具体“分红率”的有关规定尚未出台。权威专家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分行业设定分红比例。在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10%以内的分红比例,都是可以接受的。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坚持的三项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财政部有关人士认为,至于分红比例,可以考虑垄断行业的企业执行最高比例,完全竞争行业的企业执行中等比例,科研院所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执行最低比例甚至暂免分红。
权威专家指出,还应建立一种调整机制,可以适时、适度调整分红水平。例如自然灾害、国内外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出现时,可以减免集团公司向国家上交的利润;而在集团公司没有发展战略需要,或者企业发展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的情况下,可以提高集团公司的上交比例。
重在建立分红制度
财政部一位人士表示,拟通过集团公司统一上缴红利。如果按照这个方案实施,将不会影响其控股和参股的上市公司。“此次提出的红利分配模式,拟以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计算出的净利润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红利。因此,目前已经在向集团公司分红的国有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特别是那些集团公司的二、三级公司,所受影响非常有限”。
“分红制度的建立远比获得多少红利重要得多。”上述人士说,与接近4万亿元的财政收入相比,几百亿元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会对政府预算整体产生太大的影响。
首年分红或低于700亿
700亿元,是目前一些业内人士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初期规模的判断。但财政部上述人士认为,“国企分红首年规模绝对不会这么高。”
他说,即使国有企业利润总额达到万亿元,但还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向其他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这两项“支出”估计会吃掉四成的利润。另外,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还要再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再考虑到企业自身发展合理需要而留存的正常利润,可向国家分红的净利润并不多。
而且,国企分红第一年,试行范围并非涵盖所有国企。有关人士介绍,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今年试行,烟草企业明年也将实行,而铁道企业等暂不实行。
财政部上述人士还认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刚起步,其中会涉及到国家与企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根据以往改革的经验,平稳过渡十分重要。因此,改革初期的分红比例应当考虑“低起步”,重在建立机制。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顺利运转、国家与企业收入分配关系理顺后,再逐步向市场化水平靠拢。
权威专家指出,鉴于上市公司的行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政府在确定分红比例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平均水平。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家数稳步增加,分红水平逐步提高。从上市公司公布的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来看,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约为40%,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约为50%。当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派发现金股利的能力或必要,且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也有很大差异。
兼顾宏观微观需要
分红率该如何设定?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可考虑“一对一”谈判或“一刀切”划线这两种模式。但是,上述专家认为这两种模式均不妥。
目前,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约11.6万户。其中,157家国资委监管企业集合了1.4万户。如果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就算是只针对国资委监管的集团公司(总部)层面进行谈判,耗时耗力不计,可能形成的权力寻租成本也难以估计。但如果以一纸公文“一刀切”,不仅很难体现政府区别对待不同行业的宏观调控意图,更会使盈利水平各异的企业苦乐不均。按现在的平均水平看,石油石化、冶金、烟草等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在20%以上,而农林牧渔、建材等行业仅在3%左右。
权威专家指出,制定合理的分红程序,必须兼顾国家宏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维护微观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两方面的需要。
首先,应遵循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职能。
其次,各级政府出台正式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统一明确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直接监管的企业的上缴利润比例。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规划和当地国有企业的实际,区分不同行业、资产规模或盈利水平等分档设置。
第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集团公司的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企业按规定比例向国家分配利润。
同时,集团公司通过子公司的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决定所属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自己向国家分配利润的资金来源,依此逐级类推。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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