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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本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提出的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的意见,根据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和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北京市工程实验室” 。
第十四条 对曾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政府资金(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支持的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政府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工程实验室应积极申报成为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本市将根据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六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市政府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