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组织评审、审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七条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督促协调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每年适时发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通知,明确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重点领域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各级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四)为培育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做好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