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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科技北京”建设,加强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本市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充分发挥北京雄厚的科教资源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为目标,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本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实验室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围绕本市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