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答: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主要考虑:一是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二是我国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三是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从价计征具有可行性。
问:《通知》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税率是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通知》规定,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问:《通知》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减免项目作了哪些调整或补充?
答:考虑到公平税负、便于征管的原则要求,《通知》取消了过去对原油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的规定,而改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为了充分保护资源及环境,切实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和利用效率,落实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通知》将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也列入了减征资源税的范围。
问:油气资源税的减免税项目和减征幅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通知》一共规定了三类减免税项目。
一是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是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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