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
《通知》明确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如果开发商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要发生变更,如要求涨价,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同时,《通知》特别提出,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明确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通知》再度明确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落实预售商品房质量责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并鼓励各地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
未开盘项目限期开盘
《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并要求各地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在近期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开发商限期公开销售。并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上报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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