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市发改委通报,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宁波市自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抄见水量按2010年1月1日后计收。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水价调整分两步执行。
据悉,本次水价调整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水价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调整后水价分两步执行,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水价调整范围涉及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1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65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80元。
非经营性用水价格
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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