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帮助既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又一时无力进入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的“夹心层”解决阶段性居住需求有新举措。昨天,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公布。
意见明确,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根据意见,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只租不售、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实行,以符合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基本设施配套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基本原则。
意见规定,单位自用土地不足时,区、县政府可统筹安排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其他两类土地用于建设单位租赁房。
(上接第1版)经审核批准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单位自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保持不变。
单位租赁房应提供给本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职工租住。具体申请租赁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在单位范围内公布。职工宿舍在本单位职工租住需求基本满足的前提下,可由上级单位调剂使用,安排系统内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租住。由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建设的,应供应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或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市场化租赁宿舍,应优先提供给周边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内的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单位租赁房出租经营前,单位租赁房产权单位应成立或委托相应的租赁和物业服务机构,负责单位租赁房的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对象出租单位租赁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据介绍,为坚持市场化为主的住房制度改革方向,防止出现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的情况,《试行意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着手,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实现单位租赁房与市场化商品住房的有效隔离。在建设标准上,要求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部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在权属登记上,规定该房屋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且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也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在供应对象上,限定提供给本单位或本园区企业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引进人才或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在租赁期限上,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由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当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试行意见》于8月23日正式下发试行,试行期为三年。意见试行前已建成并经营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可以参照执行。(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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