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重组企业在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当怎样考虑通货膨胀和贴现问题?
答:重组企业如何确定职工安置费用的预提数额,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政策问题。在计算职工安置费用预提金额的现值,进而确定企业净资产价值时,贴现率、通胀率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影响。以前许多企业利用境内外“专家”的咨询意见,在选取贴现率、通胀率等计算参数时,脱离我国国情,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存在人为调节企业净资产的倾向,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及企业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为了公平政策,《通知》统一规定,企业在计算应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时,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实际应付的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
问:《通知》为什么规定,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答:以企业重组上市为例,企业在财务安排中,一般都是将职工安置费用在上市前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一次性预提出来,上市后再由上市公司逐期支付。实际上,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其对应的资产是留在上市公司参与运营,并可能实现收益的。原企业股东通过抵减净资产方式承担了职工安置成本,如果不予评估这部分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对原企业股东是不公平的。
因此,《通知》要求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对预提费用对应的资产可能实现的未来收益,应当进行预测和折现,增加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价值。
问:对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重组企业应当如何管理?
答: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对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单位应当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有结余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企业进行重组特别是分立式重组时,往往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为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通知》规定,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如重组后企业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
问:《通知》和以往国有企业重组政策有哪些区别?《通知》施行前的企业重组是否要追溯调整?
答:财政部在《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等以往文件中,仅允许从净资产扣除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提分立式改建企业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对预提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扩大至除产权转让外的企业重组,在内容上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在口径上加以统一和规范。
《通知》发布后,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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