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知》适用于哪些企业?所称“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
《通知》所规范的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以下三类费用:
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即“统筹外费用”。
第三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问:《通知》对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有哪些财务要求?
答:对于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在重组时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存在预提问题。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既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也不得少计或拖欠;二是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即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扣除,由重组前企业股东共同承担。
对于企业预提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企业预提时,一是必须遵守重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是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此外,鉴于离休人员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也是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企业预提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对预提的内退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上述费用,除产权转让以外,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均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企业重组基准日前已经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负债金额,与按照《通知》规定范围和标准计算的金额不符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予以调整确认。
问:那么《通知》对产权转让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在以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出现了以职工安置费用的名义扣除净资产或者降低交易价格的行为,使得购买方以较为低廉价格获得国有产权,而职工安置资金则迟迟得不到落实。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通知》与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相衔接,对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费用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在资产评估之前,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对已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必须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二是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而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比如,经过资产清查、审计、资产评估、报批等规定程序后,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需要400万元。那么受让方必须支付的转让价款是10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4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由转让方或其授权单位从收取的1000万元转让价款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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