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资源价格改革认识
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要素。一般是指存在于自然环境中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包括有形的土地、水体、动植物、矿产和无形的光、热等资源。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根据当前经济利用的水平,我们把能够直接或间接用于社会生产方面这些自然要素称为“资源”。它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
自然资源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特点,决定了人类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必须使之得到合理配置,并对其消耗实现必要的补偿。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消耗与补偿通过市场定价与市场交换来实现。因此,价格机制是促进自然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因素。
人类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使自然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是自然资源价格形成的内在根据。这是自然资源的开采成本。但人类在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会使某些自然资源的数量减少、枯竭和耗尽,也会使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贫化、退化和变劣,还会使自然资源的生态结构、生态平衡遭到摧毁或破坏,从而损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是自然资源价格形成的外在依据。因此,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共同构成其价格的基础。
长期以来,人们只看重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生态价值,只看重自然资源的开采成本而忽视其补偿成本,这是我国资源长期低价的最直接的原因。也是造成我国“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
推进我国资源价格改革首先要走出的就是这种对资源价格的认识误区。这是推进资源价格改革的当务之急。
配套实施防止利益调整不当
加快推进资源价格改革,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但资源价格改革并不只是资源的涨价,而是一项系统工程。资源价格改革范围很广,触及各方面的利益,涉及各方面的政策,必须配套实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在《我国资源价格改革方向与政策》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当前实行的资源定价机制已经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须改革。
报告认为,当前我国资源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是石油、煤炭、铁矿石等初级资源价格市场化与成品油、电力、供热等产成品价格管制存在矛盾;资源价格没有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全部成本,其根源在于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缺失;自然资源价格定价的行政干预和条块分割严重;国内与国际不同资源比价关系严重不对称;财税政策没能与资源定价机制形成有效配套。
针对我国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提出了一整套改革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必须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明晰资源领域的产权关系;打破资源性行业垄断经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成本核算在资源定价中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区分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形成多层次竞争性电价体系;建立市场化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整顿安全生产秩序;完善石油天然气价格体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
资源价格改革本质上是相关各方利益调整的过程,在资源价格发展过程中,要防止利益调整不当造成的冲突影响社会和谐,这是资源价格改革配套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长期来看,资源价格改革,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终会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好处。但从短期来看,在资源价格改革过程中会影响到一些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资源价格改革要充分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资源,防止资源价格改革使低收入和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明显恶化,避免让困难群体为资源价格改革成本埋单。
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社会福利机制和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措施,消除或弱化资源价格改革给社会困难群体带来的不利影响。资源价格改革绝不仅仅是一个煤、气、水、电的涨价问题,在对水、矿产、土地、森林等资源进行价格改革的同时,应着手推进包括工资制度在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资源价格改革与居民收入增长、生活改善相联系。
资源价格改革还要充分考虑到不发达、欠发达地区的利益,使其在改革过程中获得好处,这有利于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过大差距。至于资源价格改革后获得的巨大收益,决不能成为垄断企业的巨大利润,必须直接收归国家所有,并妥善设计这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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