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8〕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上海、江苏、浙江、西藏)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贷款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规范贷款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我部制定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农发基金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财政部代表国家接受农发基金贷款,是农发基金贷款的统一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发基金贷款由财政部按照与农发基金商定的条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通过财政部向农发基金偿还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
第五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六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申请、使用、偿还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第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农发基金贷款;
(二)贷款项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农发基金贷款开展的项目;
(三)项目配套资金,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和受益群体为项目提供的有偿和无偿资金、劳务折抵以及实物投入;
(四)国内金融机构,是指实施贷款项目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下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国内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作为我国与农发基金合作窗口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经国务院批准,向农发基金筹借贷款;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项目规划;
(三)向农发基金提出贷款项目的申请;
(四)组织贷款项目的磋商谈判并签署贷款协定;
(五)对贷款项目资金的转贷安排、资金使用和对外偿还等进行统一管理;
(六)对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协调贷款项目的申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二)审核项目资金需求,监督和指导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落实配套资金,对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和债务偿还做出书面承诺;
(四)负责贷款项目中贷款资金的转贷安排;
(五)负责贷款项目专用账户的管理、提款报账等相关财务管理;
(六)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贷款项目出国计划、采购计划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和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向财政部偿还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财政部向省级人民政府以外汇形式转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并以人民币形式向下一级人民政府转贷。由国内金融机构承贷的项目资金,汇率风险由国内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与农发基金签订的贷款协定要求,申请和实施贷款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作为贷款项目的地方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上报项目文件;
(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总体设计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负责制定项目采购计划并实施项目采购;
(五)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提款报账,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的收缴工作;
(六)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七)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日常监测与评价;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为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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