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省道公路网规划将不予审批。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公路规划和建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通知》对国、省道公路网规划环评作出了明确要求,提出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省道公路网规划时,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对于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省道公路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将不予审批;而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省道公路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将不予预审,环保主管部门也将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如果一个已获批的公路网规划在建设布局上发生重大调整变更、需要重新编制和报批规划时,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按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国、省公路网规划经批准后,其他相关规划,如某座城市的城市布局规划就应与公路网规划相协调。”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李树兵说。
《通知》还明确提出,在建设中,建设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提交交通、环保主管部门;工程环境监理则将纳入工程监理,定期向环保、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通知》对一些以前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给予了充分解释和具体规定,便于实际操作。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更为例,以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重大变更进行明确界定,此次《通知》给予了详细解释,即为当出现公路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的情况,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这种措施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敏感地区的生态环境,《通知》明确规定,新建公路项目将不能修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据悉,早在2002年,交通部就开展了工程环境监理的试点,并于2004年在全行业广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交通行业规划环评工作也在2003年开始起步。交通部环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的环保工作。(来源:交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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