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记者获悉,备受瞩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细则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业内人士判断,如不出意外,细则近期将会出台。
“新法将削弱外资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优势,我们正在等待细则的出台。”一家美资日化企业的驻华代表陆克说。但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对于更多外资,他们对新企业所得税的关注,远非“看看”这样简单。
定价转移仍是利器
对于2007年3月16日以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而言,将没有五年的过渡期,2008年后,就要按照25%的统一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而之前注册的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也将面临税率的逐步上调。
迫近的税收压力,使外企对惯用的定价转移倍加关注。
“细则中对定价转移的限制条款到底有多大约束力,是许多外资企业关心的。”一家法德合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张志强告诉记者,“新法出台后,税率相比从前虽有上调,但使用定价转移就不会给企业增加太多的负担。”某德国电子企业的财务人员贝蒂也说:“细则中虽然会对它有所限制,但是公司还是不会放弃使用,运用幅度就要等细则出台后再看了。”
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介绍,外资使用定价转移时,通常是在国外拥有实体与专利的企业,通过与国内企业签订特许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国内的利润转移到国外去,以减少国内上缴的税负。
据参与政策制定人士透露,即将出台的细则将会对定价转移中的关联交易方进行约束,企业必须提供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涉及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资金等的再销售(或转让)价格或最终销售(或转让)价格,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也须提供与被调查企业相关的价格资料。
各种严格的限制都是为了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
但这似乎仍难触及外资的操作要领。外资企业之所以对转移定价寄予厚望,是因为他们完全可以对价格进行控制。对于税务部门而言,要想获取材料与产品价格的真实信息也有相当难度。
“企业报税时,以前的材料和产品价格可以由集团自己来选择,账面上表现的通常都是高成本,低售价,表现出很少的盈利。细则如果对价格进行严格的限制,那企业会想办法提高价格评估的难度,毕竟外资的产品和技术都是比较独立的,认定起来较为复杂。”贝蒂说。
“欧美等跨国企业实力雄厚,实现对他们的价格评估与认定在实际和法律上都比较难,新法的规定很难对他们产生影响。”刘天永律师评价道。
“外资企业都会更多使用这种纳税方式,来应对税率的上调。”贝蒂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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