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值得肯定和赞许。
当然,中日关于在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只是一项政治磋商文件,一种政治安排。它既不是一项条约,也不是什么临时性安排,更不是一项法律文书,因此,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在东海西北部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段进行共同开发,联合勘探的区块,是一种政治意向。共同开发的临时安排和具体事项则要由中日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达成共同开发的临时安排,即一项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报请国内立法机关或部门批准或核准,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双方同意的区块是位于中日双方的争议区。共同开发的临时安排才是东海划界前过渡期的临时安排。而这种共同开发的临时安排依然不影响双方的立场和划界协议的达成。中国依然坚持东海大陆架划分的自然延伸原则,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同意或承认日方的所谓的“中间线”。
东海划界是东海国家管辖海域的划分,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新的海洋区域:200海里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根据“公约”规定,海域划界不涉及领土的归属划分和争端的解决。这种划界也不是领海划分和确立,不是领土的划分和确定,不能解决岛屿的归属,所以,钓鱼岛,毋庸置疑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属于中国。美日旧金山和约关于钓鱼岛的部分说法是非法的、无效的。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非法的,也决不会改变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关于日本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也是一种态度,只是表明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这是在承认春晓油气田是中国在自己的大陆架上自主开发,行使东海大陆架资源开发的两项主权权利和三项专属管辖权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投资或合作的方式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开采和开发。而绝不是什么“共同开发”。日本方面提前片面报道,且有人将此说成是“中日共同开发春晓油气田”,混淆视听,这是有意为之,其不是愚昧无知,便是别有用心。此两项谅解是中日东海合作的重要步骤,表现出中日友好的进展和中日两国政治家和人民的智慧,是互利共赢的成果。愿中日东海合作能够迈出更为坚实的步伐,取得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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