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颁布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2年11月02日16:0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院士增选 违纪 处理材料 违规行为 决定书 处理办法 处理决定 学部 选举 常委会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候选人有第五、第六和第七条行为的,在相关学部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情节严重的,除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外,还取消其下一次被提名或推荐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候选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

第十二条院士有第八条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有第九条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院士和工作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分。

第十五条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方式,在作出处理决定15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六条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翔实的说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依据充分,要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候选人有第五、第六和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验收及汇总的有关规定》、《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相关学部调查核实,并按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院士有第八条、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的,由学部常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定后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的,由院机关党委调查核实,并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章违纪违规处理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院士和候选人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诚信档案,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本人档案。档案材料要齐全、翔实,尽量保存原件。具体存档材料内容包括:

(一)违纪违规行为相关材料;

(二)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核实材料及相关意见;

(三)学部常委会或机关党委的处理意见;

(四)院常务会审核意见及处理决定;

(五)被处理人陈述材料、复核申请材料及复核处理意见;

(六)其它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院士增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诚信记录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保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和对外泄露诚信记录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请见: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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