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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3日,中国工程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确保增选工作公正、公平,进一步规范院士增选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院士有效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及院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可靠、结论准确的原则,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第四条院常务会议、学部常委会及院机关党委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候选人、院士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候选人提名或推荐材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一)候选人基本信息、主要学历、主要经历、主要学术团体兼职等内容有伪造的;
(二)候选人工程科技主要成就和贡献、重要科技奖项、发明专利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有伪造的;
(三)单位推荐(或院士提名)意见和遴选单位推荐意见以及遴选投票结果有不实之处的;
(四)有其他伪造行为的。
第六条候选人《提名书》有以下情况的应认定为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一)主要成就和贡献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二)学术论文、重要科技奖项和发明专利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三)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四)有其他包装行为的。
第七条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以下不当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为候选人当选进行助选、拉票,干扰增选工作:
(一)候选人本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节日、乔迁、升学、红白事等机会,或者以学术交流、学生答辩、考察、评审、评奖等名义,采用宴请、送礼、安排高档消费娱乐活动等形式,借机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活动的;
(二)候选人本人或委托同学、同事、亲朋好友等,以各种形式向院士行贿,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助选活动的;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本部门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说情、打招呼、送礼等活动的。
第八条院士在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定》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