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拖欠工资罪”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行为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 张鸣起
近年来,企业欠薪、欠薪逃匿现象不断发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扩散蔓延,许多企业受到波及,企业亏损、倒闭现象愈来愈多,企业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有愈演愈烈之势,导致劳资纠纷大幅上升,严重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工资问题是劳动经济权益的核心问题之一。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即“劳有所得”。劳动者不应当也无法以自己的工资对企业的经营后果负责。除不可抗力之外,所有企业都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企业亏损倒闭,往往衍生出拖欠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失业等问题,企业主欠薪逃匿,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侵犯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和公民权利,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屡屡发生极端、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行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极大。
目前对此类事件的处置,主要由政府先行垫付欠薪(但企业所欠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不在垫付之列),然后通过向企业主追偿、拍卖企业资产等解决。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大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有的省还在全国率先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机制等,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取得一定的效果。
但是目前针对拖欠工资的司法处理仍是一个难题,因在刑法上并未将欠薪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欠薪人的处理只能靠公安机关揪出其他“小辫子”,再顺便解决欠薪问题,因此不能根本遏止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现象的发生。政府垫付欠薪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的责任感,然而也是一种无奈之举。虽然政府可向企业主追偿、拍卖企业资产,但往往很难全额偿付欠薪。如果还有更多的企业倒闭,政府财政的垫资还能持续吗?同时垫付欠薪拿的是纳税人的钱为极个别欠薪企业主买单,牺牲了纳税人的利益,而更可怕的是会形成一种“示范效应”,助长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的情形。
导致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的违法责任惩处力度太弱,不能发挥有力的遏制作用,不能对欠薪企业主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我国刑法的宗旨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第一条),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刑法第二条)。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拖欠工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一问题的刑事立法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这无疑极不利于社会稳定大局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从保障民生的高度、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确定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设立“拖欠工资罪”,对欠薪的严重违法责任人,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刑罚处罚。通过严惩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有力有效地打击、遏制这种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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