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生育,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可是在我们身边,企业随意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事件还是屡屡发生,特别是侵犯怀孕女工和产妇女工的案件,占到相当比例。有专家称这种现象为“柔性”侵犯女职工权益,因为它们往往打着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名义,打法律的擦边球。女性职工对此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产后3张病假单生纠纷
今年1月至10月间,仅上海静安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女职工诉讼的案件就占到50%左右,其中多起案件都是因女职工怀孕引起的纠纷。
案例:2003年9月26日,沈小姐与海田发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担任公司人事经理,期限到2004年9月25日止。但在2004年9月中旬,沈小姐开始休产假,并于同年11月29日生下女儿。因为产后身体不佳,医院给她开具了3张各1个月的病假单。但沈小姐没想到,今年4月19日,公司以沈小姐旷工为由,通知她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沈小姐为此将公司告到法院。
判决:主审法官表示,持病假单休息是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公司怀疑沈小姐的健康状况,可以进行调查,而不能随意开除员工。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沈小姐工资及病假工资9944.17元。
空姐“未婚先孕”惹官司
单位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有时也成为用人单位“柔性”侵权的理由。
案例:张小姐毕业后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任乘务员工作。两年多后,22岁的张小姐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但5天后,她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时,被诊断已妊娠10周,航空公司即发出书面通知,以未婚先孕为由,对她作出违章违纪的处理决定,并取消其飞行资格及作待岗处理,后来干脆以合同到期为理由,让她退工。
对此张小姐一肚子委屈。她认为自己结婚时并不知道已怀孕;再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自己尚处于哺乳期,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为此,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9万余元。
判决: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因工作特殊性,对怀孕女乘务员可安排从事地面事务或酌情休息。但是,航空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对张小姐作出待岗处理实属不慎。尤其是她正处哺乳期,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支付张小姐工资、工资差额和晚退工损失计1.5万余元。
孕妇辞职后复职起波折
另一方面,作为女职工,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糊里糊涂为公司“柔性”侵权“开道”。
案例:胡小姐与某服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到2005年9月2日。2005年1月10日,胡小姐发现自己有了身孕。2天后,公司将她调至其他岗位。1月17日,胡小姐填写了《职位变更申请表》,上面写有“本人因身体原因,特向贵公司提出辞职,请公司批准;本人希望最后工作日期:2005年1月17日。”
但仅仅过了4天,胡小姐向公司表示,递交辞职申请并非本人意图,而是公司领导错误诱导所致,要求恢复原工作。在遭到公司拒绝后,今年7月胡小姐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她的离职申请无效,并支付孕产期、哺乳期的工资7.5万余元等。
判决: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主动提出或单位以过失性解除等情况除外。虽然胡小姐强调辞职是受领导诱骗所致,但缺乏相关的证据佐证。最终胡小姐与该服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对自己表达的言行意志负责。法官为此提醒女职工,面临就职与离职等重要选择时,切勿轻易下笔。
2005 年12 月9 日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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