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为保障该法的贯彻落实,全国妇联日前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12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明确自己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对拐卖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要明确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维护妇女权益,积极配合政府开展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法律地位。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部门要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推动本地实施办法(细则)以及其他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做好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的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司法部门要及时清理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并重新做出规定;对各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严格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妇女权益问题突出的方面,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共同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实。
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针对实施10多年来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问题均做出新的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强化救济措施,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追究力度等。
新华网 200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