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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规定今后录用人员时不得刁难歧视妇女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5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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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目前社会舆论对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表示担忧和怎样保持平衡的时候,9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云南省制定出了《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施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同时在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妇女的条件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该规定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关爱女孩,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原则。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个年度一定区域相当规模的人群内出生婴儿中女婴与男婴人数之比,表述为100个活产女婴对应的活产男婴数,正常值为105±2,超过107即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对此,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同时,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不得设置歧视妇女的条件

《规定》主要规定,确保对农村女孩家庭的各项奖励优待措施及时到位。扶贫部门组织的进村入户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贫困女孩家庭;涉及需要贫困农户投工、投劳建设的扶贫项目,应当对贫困女孩家庭予以照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其投工、投劳量。农业、科技、水利、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在实施科技兴农等政策,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时,应当优先扶持农村女孩家庭,保障农村女孩家庭经济状况不低于当地农户平均水平。

用人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妇女的条件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违反此款规定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不得施行胎儿性别鉴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施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确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依法获准该项目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拟实施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法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严格进行使用登记。药品经营者不得向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履职不到位要追究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施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在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已经获得文明先进单位称号的应予取消。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不予评为文明先进单位,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李惠民)

《春城晚报》2005年8月11日

来源: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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