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版情况较严重 量刑标准已明确/实录

2011年01月11日14:2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网络盗版 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 量刑标准 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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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中心记者:

请问熊院长几个问题。第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处理一直都是国内外媒体和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当中,有哪些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第二,关于《意见》第10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作出这样新的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这个规定和以前法律上的规定相比,有什么区别和特点?第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尚未销售案件的认定,这次规定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的也是属于定罪的,以前我们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这次作出规定又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背景?

  2011-01-11 10:27:26

熊选国:

第一个问题,我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这几年审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这些年,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从刑事审判来讲,就是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根据统计,2008年—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2010年1—11月份,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达到了1637人。

  2011-01-11 10:29:27

熊选国:

另外,我们的统计是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统计的判决人数,由于犯罪竞合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这些都没有在上述统计数据当中。

  2011-01-11 10:32:36

熊选国:

第二个问题,刚才提到关于《意见》第10条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也有一般性的规定,这一次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当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刊登广告,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比过去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了。

  2011-01-11 10:36:33

熊选国:

第三个问题,《意见》有一个比较新的规定,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已经销售的金额或数量,但是还有相当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出去了,但因为没有帐本,对他的销售数量往往难以查清。对在仓库里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如何处理,过去不明确。这种情况,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的购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这种情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依法予以打击,不利于有效遏制这种犯罪。所以,在《意见》中,我们参照了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烟草方面的司法解释,只要是没有销售的,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当然,从犯罪构成来讲是犯罪未遂,所以对这种没有销售或者部分销售、部分没有销售的情况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规定对这种情况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

  2011-01-11 10:40:4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请问孙谦副检察长。您刚才介绍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进行了监督,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一些案件公安机关申请批捕,但检察机关却没有批准逮捕,这样会不会影响打击此类犯罪?第二,请问熊选国副院长,在司法解释里面的第2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调查笔录,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要依法重新收集和制作”,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能像其他证据直接进行认定使用?

  2011-01-11 10:45:39

孙谦:

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而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都有这种情况,这方面大约有10%—15%的案件没有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的,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同时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逮捕”。简单来说,概括三点:一是证据,有些案件由于证据的原因,证据不足不能作出逮捕的决定。二是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即使构成了犯罪,但是不够判处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逮捕。三是必要性的问题,不是所有犯罪都要逮捕,而是有必要性的,因为逮捕是刑事侦查中、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手段。

  2011-01-11 10:47:14

孙谦:

关于证据问题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问题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关于逮捕必要性问题,我想解释几句。法律上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是一个对于保障人权和有效地利用国家司法资源一个很有价值的规定。什么叫必要性?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逮捕,就会发生影响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比如很可能出现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报复陷害举报人等情形,有这些情形的就属于逮捕有必要,如果没有这些情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比较轻的措施就能够预防这些情形,就没有逮捕的必要。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我们司法机构一直秉承的是尽可能的少捕,只要不妨碍侦查,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检察机关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逮捕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刚才我说的一些原因。同时,也说明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它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无罪的和没有逮捕必要的人不遭受逮捕,这也是法律监督的一个功能。记者朋友提出的这样会不会影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力度,我们认为,准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执法,才是最有力的打击,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涉及到无辜。

  2011-01-11 10:50:13

熊选国:

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和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相关,我建议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高峰副局长来回答。

  2011-01-11 10:53:21

高峰:

你提出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如果我的回答不专业,请熊选国副院长做更为专业的阐述。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我们实行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并行的体系。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使用、如何对待的问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完全两种不同的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作了更为严谨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法定性等要素。《意见》关于行政部门收集证据的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侦查办案的效率和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来设计的一种理念。就是说,刑事诉讼的取证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大家可以注意到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获取的客观性的证据,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的确认,在具有了排他性以后,确认了它的客观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入到刑事诉讼中来。

  2011-01-11 10:56:30

高峰:

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事实上意味着取证主体已经进行了转换。因为对这种客观性的证据只要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认为程序符合规定,就没有必要再去做重新的调取工作。对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或者可以把它称之为一种主观证据,在不同的取证情况下,在其面临不同的责任的情况下,这种主观证据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同时也兼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等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主观证据、言词证据,必须要由法定的刑事诉讼规定的执法主体来进行取证。

  2011-01-11 11:00:24

香港文汇报记者:

请问高峰局长,我们了解到近年来,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公安机关是如何应对这个问题的?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新的措施来应对?

  2011-01-11 11:02:44

高峰:

我想特别说明的一点,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一开始就是输入型的犯罪,这不是在我们本土上产生的。大家可以看一下历史,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是在近30年内完成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的这片土地上得以产生、确立和实现。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近几年来才开始增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跨国性的犯罪,是外来的、输入的一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像毒品犯罪一样,在不断的实行犯罪产业的转移、犯罪资本的获取。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随着我们对外交往不断扩大,这类犯罪对我们国家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2011-01-11 11:03:27

高峰:

首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假冒商品的消费市场是全球性的。当然,从目前来看,中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之一,这也是我们深受其害的地方。在中国制造的一部分假冒商品,为什么能够进入到全球的消费市场,这不仅仅是中国的本土的犯罪团伙和犯罪分子所能达到的,而是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领域里面,一直活跃着、活动着,由若干个跨国的职业化的犯罪集团在进行操纵、策划、实施这一类的跨国犯罪。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制造产业的转移,给我们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消耗了我们的能源、扼杀了本国的创新能力,而真正的本土的犯罪集团获取到的加工利润只是微不足道的,绝大多数犯罪所得利益是这些职业化的、国际化的犯罪集团所获取的。

  2011-01-11 11:05:49

高峰:

中国公安机关对于现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一个比喻,是一个国际化的“经济毒品”,既刺激了不法分子的非法欲望,又扼杀了人类的创新能力,麻醉了人们的思想,模糊了人们的道德,是一种国际化的“经济毒品”。对这一类犯罪,必须坚持国际执法合作,开展多边和双边的执法合作,来共同应对日益猖獗的国际化“经济毒品”。

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在开展国际执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件事:一是始终坚持开放务实的执法姿态,应对国际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我们不否认自己存在的问题,我们更不推卸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我们同时也呼吁,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执法部门,携手共同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二是开展生动的个案的联合行动,通过对个案的联合执法,来探索合作的途径、合作的形式,同时也来检验国际执法合作的效果。2003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和美国联邦调查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连续开展了一系列的个案的联合行动,这些行动在以往也进行了媒体的报道和宣传。三是创新打击理念,倡导国际的多边和双边合作,建立更加紧密、更加直接、更加有效地执法合作模式,共同应对这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

  2011-01-11 11:09:10

高峰:

我们在打击理念方面提出了八个字“精确打击、全程打击”。所谓精确打击,就是依靠情报、依靠合作,对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实施“稳、准、狠”的打击。所谓全程打击,就是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产业化犯罪的特点,从生产的原材料的提供、生产、储存、贸易、资金支付、消费等环节实行跨国的、跨区域的全程打击。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以后还会向媒体朋友们通报更多的在这方面开展工作的情况。

  2011-01-11 11:11:39

中国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社记者:

请熊院长或者孙检察长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注意到有些案件已经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但是为什么司法机关经常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审判?

  2011-01-11 11:13:09

熊选国:

你提的问题,刚才我在前面回答时已经提到过。有些是侵犯著作权犯罪,但是在起诉、审判的时候是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审判的,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侵犯著作权罪有一个构成要件,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过去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时候,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收集起来有些难度。二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在手段、行为的方式上有一些交叉或者竞合的地方,所以怎么理解有不同的认识。这一次的《意见》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一个方面,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标准问题、怎么认定问题,和过去相比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解决了如何认定未经著作人许可、收集证据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意见》第12条第二款,明确了“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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