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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