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调查显示,有56%经济学家和企业家认为当前经济面临明显的通胀预期,如果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将会受到影响,“穷忙族”将会增加。另外,近期关于提高GDP中居民收入比例的讨论也日益热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呼吁“解冻”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2008年1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要求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时隔一年多,由于我国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措施得力,目前我国的经济已得到初步恢复。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我国经济明显回升,当季GDP同比增长7.9%;第三季度增长8.9%。同时,三季度我国企业家信心指数回升至120.1,比二季度提高9.9点。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应恢复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记者调查全国各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现,2008年我国有将近一半的省份没有调整最低工资水平。与此同时,2008年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5.9%,涨幅比2007年提高1.1个百分点。虽然2009年前三季度CPI数据与2008年同比有所下降,但是居民感受到的仍是物价不断上涨。国家统计局指出这主要是2008年价格指数增长过快,基期指数过高的影响,同时也承认居民消费计算方法存在一些缺陷,致使某些方面居民消费真实水平反映得不太够。
另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近日的问卷调查显示,有56%经济学家和企业家认为当前经济面临明显的通胀预期,但通胀还并未到来;另有33%认为通胀趋势已经形成,目前我们正处于通胀之中。经济学家成思危表示,如果人民群众收入的增长超过了通货膨胀率,那么通货膨胀并不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实际的损失。因此,在这种背景下,重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尤为必要。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副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员工工资水平主要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竞争决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普通劳动者及其工会组织缺乏对企业必要的议价能力,部分企业确定员工,特别是技能要求较低的员工薪酬水平时主要参照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目前政府调控企业工资水平底线的唯一手段,如果连这一手段都被搁置,部分企业将通过压低劳动者工资的方式获取超额的利润,将使部分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将会受到影响,工作中的穷人将会出现和增加,进而使劳动者参与就业的积极性受挫,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由于劳动者的购买力低下,不利于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对经济发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从长期发展的角度,应将工资集体协商从企业提升到行业层级,以之推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实现共建共享。
针对“解冻”最低工资调整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就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李洪坚博士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没有一个发达国家的持续经济发展和繁荣是依靠压低劳动者工资来维系的,相反依靠的是高工资形成潜在的压力,促使企业和国家提升低收入者的劳动技能,促进科技创新能力及社会生产率水平的提高,进而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福利水平,在这一过程中,低收入群体将获得更多的收益。从发达国家应对危机的经验看,由于选举的制约,一般不会采取压制劳动者收入的方法为企业“减负”,而是通过分类指导、特别扶助和减税的手段给予企业支持,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参考。
针对提高最低工资可能会增加困难企业负担,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李洪坚博士指出,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在学界是有争论的,提高最低工资会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并没有充足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支持。但是,据报道,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而在中国则不到10%。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的企业仍需要长期通过压低普通劳动者工资来才能维持生存,说明这些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低下,政府继续支持其生存将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也不利于市场的正当竞争,还可能增加国外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提案。因此,通过这类企业促进就业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这样的工资水平已经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更不用说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了。
据了解,我国现行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规定》自2004 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指出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考虑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然而,各地政府出于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的考虑,在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积极性并不高,部分地区部分年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低于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更远远低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记者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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