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为解决全国劳模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今年中央财政拨付8000万元专项资金。
全总有关负责人在北戴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劳模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先后出台了提高劳模退休金、对劳模进行奖励、保障劳模就业、安排劳模体检和休养的政策等。
据介绍,2003年至2006年,中央财政每年拨出6000万元专项资金,解决全国劳模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各地也积极出台提高劳模待遇的政策,解决省部级劳模的生活困难。
一是设立荣誉津贴。广东、山东、云南、陕西等23个省区市设立了劳模荣誉津贴,省部级以上劳模离退休后每月可领到80元至200元的荣誉津贴。
二是设立专项劳模帮困资金。山西、内蒙古等省份对收入低、下岗或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定期发放生活补助。
三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天津、山西等13个省市为劳模办理了5000元至10000元的补充养老保险。
四是提高医疗待遇。全国有20多个省区市总工会定期安排省部级以上劳模体检和休养。江苏、河南、云南等13个省市出台了省以上劳模医疗优诊制度,劳模的医疗费用优先报销或全额报销办法。
五是解决劳模住房困难。北京、上海、江苏10个省市出台了劳模优先享受廉租住房或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补足住房面积等政策。
此外,北京、黑龙江、江苏等20个省区市制定了劳模管理工作办法或暂行规定。山西、福建、广东等18个省区市成立了劳模协会,在维护劳模合法权益,调动发挥劳模作用,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刘羊旸 齐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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