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打工的农民工小江在一家机电厂上班,公司没有跟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办理工伤保险。2004年2月,小江因工伤被截肢,公司拒绝工伤赔偿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向小江支付工伤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2004年1月,小江进入福州一机电公司做喷漆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公司没有给小江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同年2月27日,小江受工伤,左手手掌因伤截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小江的损伤为五级工伤,并确认可以安装假肢。
2005年11月,小江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支持了小江的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论,于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声称,公司与小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小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小江在机电公司上班,接受公司管理监督、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法院强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安装假肢的费用和伤残补助金。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给小江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向小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安装假肢的费用和伤残补助金共计2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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