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关于“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的讨论引起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高度重视,6月22日,中消协对此发表公开意见。中消协认为,“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之争、法条之辩,它体现着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捍卫,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中消协认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因为《消法》中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需要。其特征一是看商品和服务是否经过流通过程,通过购买者或他人付费获得;二是看这种消费行为是否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因此,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而且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消费品的内容在不断变化,不能以现阶段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将其排斥在外,虽然由于各地经济水平、收入状况的差异,人们实现购车梦想的时间不尽相同,但这并不能改变汽车已经成为大众生活消费品的事实。
中消协还认为,从另一方面看,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客观要求。随着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步入
购车行列,切实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对此,国家十分重视。2004年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2005年出台的《汽车贸易政策》,都特别指出要发展汽车个人消费,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
中消协认为,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因为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难以与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博弈。因此,《消法》在制定时就以消费者为本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贯彻着向消费者倾斜的特殊保护政策。《消法》第49条的规定,是对欺诈者的惩罚性条款,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幅度。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加倍赔偿的先例。
《消法》实施至今已经12年了。其间,经历了若干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比如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近年来,更有以汽车、旅游等并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法》保护的论调出台。对于这类论调,中消协提出质疑,这些观点的真实用意,有逃避《消法》制裁之嫌。因此,“汽车是不是消费品”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之争、法条之辩,它体现着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消法》规定的捍卫,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做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的价值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统一的原则,就《消法》、特别是第49条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消费者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勇于同消费领域的各种不法行为做斗争;社会各界、专家学者高度关注消费维权的最新动态,及时发表文章、意见,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也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切实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只有市场规范,竞争有序,消费者权益得到真正保护,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企业也才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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