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获悉,从2007年10月1日起,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将建立煤矿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高低和安全隐患的大小,实行“A、B、C”三类管理。
山西省煤炭局要求,各市、县列为C类重点监管的煤矿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煤矿总数的15%,每季度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公布一次C类煤矿名单。对公布的C类煤矿采取不少于一个月时间的停产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恢复生产;连续3次列入C类名单的煤矿,将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陈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