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互利共赢的战略,把既符合本国利益又促进共同发展作为处理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遵守WTO规则,信守在加入时所做出的广泛承诺,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从此,我国对外开放也进入到一个以多边规则为基础、全面提升开放水平的新阶段。
一、法制建设与透明度
我国政府在加入WTO前后,根据WTO规则和所作承诺,在集中清理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了调整。从1999年底至2007年底,中央政府制定、修订、废止了3000余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度、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各个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我国的贸易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所作承诺保持了一致,《WTO协定》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各项原则、规则和要求在我国得到了全面、统一实施。
加入WTO以来,我国政策的透明度大幅提高。《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和通过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媒体、国际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给予社会公众和各利益方充分发表评论的机会,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布问题作了具体规定。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要求。
近几年来,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为了从技术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96%的中央政府部门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开通了官方网站。中国政府网站也于2006年1月1日开通。目前,立法公开在我国已经成为普遍实践,政府信息公开也已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全面推行。
我国政府还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设立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提供有关中国贸易政策的信息,并根据WTO各个具体协定的要求,履行通报中国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义务。目前,公众还能够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及各级政府网站获取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货物贸易
按照加入承诺,我国的平均关税水平从2001年加入时的15.3%逐步降低到2007年的9.8%。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由14.7%降至8.95%,农产品平均关税由的23.2%降至15.2%。农产品中,较为典型的如牛肉关税从31.8%降到12%,苹果关税从22%降到10%,土豆关税从24%降到15%。工业品中,较为典型的如汽车整车关税从69.2%降到25%、汽车零部件关税从22.9%降到10.4%、纸张关税从17.2%降到6.7%。到2005年1月1日,我国绝大多数的关税削减承诺已执行完毕。我国关税的约束率达到了100%。此外,截至2005年1月1日,我国已根据《信息技术协议》取消了所有信息产品的关税。
我国根据加入WTO承诺,对粮、棉、油、糖、羊毛、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进口,建立了完整、公开、透明的关税配额管理体制。关于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到2005年1月1日我国已按所承诺的时间表全部取消。我国的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按照加入承诺进一步完善,关税配额量逐年扩大。其中,对植物油的关税配额管理已按承诺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
根据2004年4月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我国政府于2004年7月1日起,提前半年履行了放开外贸权的承诺,取消了实行了50年的外贸权审批制,开始实行外贸经营权登记制。2005年1月1日,我国政府取消了丝绸的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也按照加入承诺如期取消。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逐步开放的要求,继2004年底我国开放成品油零售市场之后,2006年12月11日我国的成品油批发市场也如期开放。同时,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也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加工贸易是我国重要的贸易方式之一,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改革开放初期政策过宽、企业进入门槛过低、环境资源成本过大等问题日益凸现。为此,2005年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控制“两高一资”产品(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宏观调控措施,出台了两批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2006年,公布了新一批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商品清单,其后又将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大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目录。
2007年7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4号公告,形成了关于扩大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范围、保证金台帐实转以及东西部政策有别的政策措施。一是扩大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范围:自1996年实施保证金制度以来,限制类商品仅为394种,此次将1853种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二是台帐保证金由“空转”变为“实转”:政策调整后,将不再区分A、B类企业的信誉类别以及联网与否,对东部地区经营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殷恒保证金台帐实转,C类企业仍维持“实转”不变。三是实行区域差别管理:允许限制类商品继续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在中西部地区,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的企业不再区分A、B类别,均实行保证金台帐“空转”,C类企业“实转”不变。实际上,这些政策的调整并非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是为了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贸易顺差国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实现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7年12月2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第110号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589个10位海关编码商品,主要涉及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食品、饮料、矿产品、化学产品、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及制品、铝制品。还有一些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制品也列入禁止类,包括皮革制品、动物毛及其织物、鞋靴类、首饰制品、眼镜、钟表、杂项制品。此次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重点在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总体上看,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了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带动中西部开放型经济发展,2007年10月30日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中西部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承接地主要是指中西部具有明显区域优势、具备承接东部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技术、低成本等方面优势的地区。目前,第一批已确定武汉、南昌、赣州、郴州、新乡、焦作、合肥、芜湖、太原9个城市为重点承接地。二是对承接地和实施梯度转移企业的重点加工贸易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包括提供贷款、利率优惠、债券承销等其他金融服务。这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技术进口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限制盲目进口,引导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2007年11月23日商务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07年11月22正式实施。《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5号)同时废止。《目录》列入了进口后将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人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技术126项,涵盖农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加工业、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及环境管理业等19个行业。列入《目录》的禁止类技术不允许进口,限制类技术采取许可证管理。修订后的《目录》细化了控制要点和技术规格,更加规范化,更具操作性,对规范技术进口管理,提升引进技术的质量和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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