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筑劳资关系新的制度框架
劳资关系是我国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与社会关系。
2008年元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这将翻开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崭新一页。
温岭工人和企业主“谈判”定工资,化解劳资矛盾。在浙江温岭市,一些民营企业的工资不再由企业主单方“定价”,而是由工人、企业主和行业工会公开“谈判”决定。这一制度创新,开始建构起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了一度蔓延的“民工荒”。从2007年7月初,新河镇羊毛衫行业的工人代表、经理代表、行业工会代表,经三轮协商谈判,最终在9月11日签订提高工价标准的协议,工价提高幅度在5%~12%之间。温岭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郑建军介绍说,近几年来,市总工会组建了羊毛衫业、泵业、帽业等行业工会。经“工资谈判”签订的行业工价标准协议书,经过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后,要报市劳动人事局备案,作为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意味着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相关企业的工人工资不能低于协商标准。工资协商机制一般每隔半年启动一次,根据行业的发展变化修订工价。在温岭市,说起“工资谈判”的由来,当地政府和工会领导都坦言:这是被日趋尖锐的劳资矛盾逼出来的!泽国镇民营企业多达4000家,涉及轴承、水泵、汽摩配件等13个行业,外来农民工超过10万人。由于前些年工资一贯由企业单方“定价”,同一行业内工人“跳槽”频繁,企业陷入恶性竞争,矛盾丛生。低薪,最终使外来农民工选择了“用脚投票”,部分企业一度出现严重的“用工荒”,有的企业农民工走了近一半。企业正常生产和订单交货受到较大影响。低薪的结果是“工人不满、老板头疼、政府担忧”。温岭市总工会主席叶其泉说,现实矛盾表明,“强资本、弱劳动”已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更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急需进行制度创新。“工资谈判”的利益协商机制便应运而生。新河镇羊毛衫行业工会副主席陈清福说,自2003年试行工资民主协商制度以来,新河镇的工人工资逐年提高,到2006年,当地农民工工资提高到每月1500元左右(8小时工作制),因加班赶工,农民工的实际月收入普遍在2200元左右。工资不断提高,最显著的变化是“民工荒”得到化解,目前全镇羊毛衫行业的用工已能够保证。
三、劳动合同法及其意外后果
新劳动法有关条款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可以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如果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也可以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将不能轻易解雇员工。企业界对新劳动法争议很大,部分企业研究并出台了相应对策。一是尽量在新劳动法实施前,与有一定连续工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解雇了。另外,就是新雇佣的人员签合同时,也注意尽量避免满足新劳动法的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引发了2007年底的白领解雇潮。
深圳华为公司在作出企业员工“自动辞职”决定的同时,提供了比较优厚的待遇,与绝大多数企业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深圳华为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已经不是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笔者的观点发表之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而近期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表态,更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观点,那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确实没有考虑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可能出现的问题。正如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媒体所报道的那样,由于深圳华为公司和类似的企业采取的是要求企业员工“自动辞职”的做法,企业员工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更未启动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所以,迄今为止,行政执法机关对华为公司的“自动辞职”事件仍处于“调查之中”。换句话说,在“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自动辞职事件中,政府执法机关要插手干预都找不到“苦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深圳华为公司的向心力,也反映了执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的尴尬处境。继华为公司通过大规模自动辞职,调整劳动关系之后,在广东东莞等地又出现了大量被称为“华为模仿秀”的要求员工自动辞职的事件。(《广州日报》2007年11月21日)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是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前夕,却出现了如此大规模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究竟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出现了问题,还是用人单位误解了劳动合同法?
白领工作职位的短期化,彻底打破了我国白领之前持续多年的“工作稳定”的理性预期。而工作七八年接近10年的员工,实际上,都是企业的中坚力量,也是社会稳定的中产力量。这个阶层,上有老,下刚刚有小,也许刚刚供了楼,正是人生负担最重的阶段,突然变得不稳定了。对保障的需求肯定会上升。会大大缩减在其他领域的消费,也许包括房子?这个重大的变化,将会影响房市股市?以及对中国消费模式和格局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我们必须承认,劳动合同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许多权利,但由于一些劳动者缺乏谈判能力,所以,这些权利未必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提高劳动者的谈判能力,除了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之外,还必须建立一种强有力的集体谈判机制,将单个劳动者的力量凝聚起来,从而使劳动者真正能够享受到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集体合同,但是对工会组织集体合同谈判的程序和办法,却没有设置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尤其是没有对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从而使一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通过“自动辞职”的方式,重新调整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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