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有利于穷人的转移支付体系,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贫困人群。转移支付在消除贫困中具有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应继续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贫困地区政府的财政实力,为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应优先投向与人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最低生活保障等领域,建立健全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估、监督及问责机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以下转移支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被挤占挪用。降低甚至取消贫困地区对扶贫资金的配套要求。同时可借鉴国际经验,探索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制度。将转移支付资金应由直接补助公共机构转向“以人为中心”,直接补助贫困人群,提高其购买所需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是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的目标人群,针对这一群体确定适当的转移支付条件和转移金额,设计进入和退出规则,避免在项目的目标人群中造成混乱并将滥用权力的现象降至最低。同时,建立必要的配套措施,政府应增加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改善服务质量。
五、强化技能培训,提高贫困人群自我发展能力。“十二五”时期,消除贫困工作应高度重视帮助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巩固取得的温饱成果,提高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如,可以参照“教育券”制度,设立“培训券”。政府向贫困人群发放培训券,提供各种培训。贫困人群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选择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凭收到的培训券到政府部门换取培训经费。培训内容应进一步丰富,提高针对性。加强对贫困家庭的农牧业技术培训,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新型农牧民,帮助他们增产增收。开放培训市场,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发展。
六、拓宽扶贫思路,实施“救助式扶贫+开发式扶贫+参与式扶贫”三位一体新模式。“十二五”时期应对扶贫体制进行制度创新,实施“救助式扶贫+开发式扶贫+预防式扶贫+参与式扶贫”三位一体新模式。一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因素导致身体或智力素质低下的特困人口要继续予以社会救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救助标准。二是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施开发式扶贫,着力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自身的劳动逐步走出“生存陷阱”。对自然生态环境极端恶劣、不适于人类生存的贫困地区应采取异地开发式扶贫。三是积极推进参与式扶贫方式。政府在消除贫困的过程中为贫困者创造一个参与的机会充分尊重贫困群体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使扶贫政策的制定能够反映包括穷人自己在内的社会各利益集团的观点直接让项目的受益人群参与到与自身有关的资源评估、设计和管理中并从中获取收益。
七、建立有利于消除贫困的绩效评估体系,发挥非政府力量消除贫困的作用。通过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的绩效评估体系,引导政府关注贫困群体,共享增长。改变对地方政府官员唯GDP的单一评价模式,把消除贫困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及时对政府扶贫的结果进行监控和考核,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奖优惩劣。通过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强化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将政府官员消除贫困绩效与干部选拔任用相联系,激励政府为贫困人群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消除贫困,共享增长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不仅是政府的任务,更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挑战,因而必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企业、NGO、贫困人群都是消除贫困不可或缺的力量。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通过立法明确非政府组织在消除贫困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和灵活性。在全社会营造普遍参与扶贫济困工作的舆论氛围,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深化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双边机构等合作,共同实施多种形式的扶贫项目或活动。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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