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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放西藏是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包括藏族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为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为实现中华民族的解放,不惜流血牺牲,进行了长达100多年不屈不挠的斗争。直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国人民的解放斗争才取得了完全胜利。1949年,人民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解放西藏,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提上了议事日程。
针对帝国主义分子和西藏地方上层反动势力紧锣密鼓策划“西藏独立”的活动,1949年9月2日,中国共产党授权新华社发表题为《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的社论,在概述列强百年来侵略西藏的过程后指出,“西藏是中国的领土,绝不容许任何外国侵略;西藏人民是中国人民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绝不容许任何外国分割。这是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坚定不移的方针”。社论发表后,西藏各界纷纷响应和拥护,盼望解放军早日进藏。1949年10月1日,十世班禅致电中央政府“速发义师,解放西藏,驱逐帝国主义势力”。11月23日,毛泽东、朱德复电十世班禅说:“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必能满足西藏人民的这个愿望”。12月2日,原西藏摄政五世热振活佛的近侍热振·益西楚臣到青海西宁,向人民解放军控诉帝国主义者破坏西藏内部团结的罪行,要求迅速解放西藏。1950年初,藏族农牧民、青年、妇女和民主人士代表百余人在刚刚解放的兰州集会,要求解放西藏。西康省甘孜白利寺五世格达活佛、康北玉隆地区头人夏格刀登和康南巨商邦达多吉派出的代表到达北京,向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致敬,倾诉藏族同胞迫切要求解放的热望。
为了应对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和西藏地方的严峻局势,满足西藏人民要求早日解放的愿望,1949年12月,毛泽东主席在前往苏联访问、途经满洲里时,写信给中共中央,作出了“进军西藏宜早不宜迟”的战略决策。
在酝酿和探索解放西藏的过程中,考虑到西藏是一个特殊的民族地区,为了有利于人民解放军顺利进军,有利于维护西藏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和平解放的方式。1949年3月,毛泽东主席根据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全面胜利的形势指出,待解放的地方按照“北平方式”和平解放的可能性在增加。之后,湖南、宁夏以及与西藏相邻的新疆、云南、西康等省相继以和平方式解放,为和平解放西藏提供了借鉴。1950年1月20日,针对西藏地方政府派出所谓“亲善使团”一事,毛泽东主席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指出:西藏人民的要求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适当的区域自治,“如果拉萨当局在这个原则下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的和平解放的问题,那么,这样的代表自将受到接待”。
为争取和平解放西藏,中央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大量的政治争取工作。1950年间,西南局和西北局先后四次派出代表或代表团赴西藏进行劝和,以争取十四世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代表与中央人民政府谈判和平解放西藏的办法。2月1日,西北局派出藏族干部张竞成携带青海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廖汉生致十四世达赖喇嘛和摄政达扎·阿旺松饶的书信等赴藏联络。3月底,在中共中央批准和西南局组织下,与西藏政教界有着良好关系的汉族高僧志清法师由成都启程赴藏。7月间,以塔尔寺当才活佛为团长的青海寺院赴藏劝和团从西宁出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副主席、著名藏族学者喜饶嘉措向达赖喇嘛和藏族同胞发表广播讲话,呼吁西藏地方政府“迅速派遣全权代表赴京进行和平协商”。7月10日,西康省甘孜白利寺五世格达活佛一行十人从白利寺出发,踏上赴藏劝和征程。然而,这一系列劝和促谈活动,却受到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西藏亲帝分裂分子的重重阻挠,劝和人员被驱赶或软禁,有的代表团被分解,格达活佛在昌都被投毒致死。
与此同时,西藏地方政府在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怂恿和西藏上层亲帝分裂势力的把持下,极力扩充藏军,并以其主力7个代本(相当于团)沿金沙江西岸陈兵于以昌都为中心的周围地区,企图阻止人民解放军进军解放西藏。昌都为从西南入藏的必经之地。1950年8月23日,毛泽东指出占领昌都“对于争取西藏政治变化及明年进军拉萨,是有利的”,“有可能促使西藏代表团来京谈判,求得和平解决”。10月6日起,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从南北两线分别渡过金沙江执行解放昌都的作战任务。10月19日,昌都解放。在此基础上,昌都地区第一次人民代表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成立了昌都地区僧俗人民争取和平解放西藏工作委员会。昌都战役打开了和平谈判的大门,为促进西藏和平解放创造了必要条件。
(四)签订《十七条协议》,实现西藏和平解放
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始终没有放弃和平解放西藏的努力,在昌都战役进行中,仍催促西藏“代表团应速来京”。昌都战役促使西藏地方政府内部发生分化,爱国进步力量占据上风,主张亲帝分裂的摄政达扎·阿旺松饶被迫下台,十四世达赖喇嘛于11月17日提前亲政,西藏地方政局朝着有利于和平解放的趋势发展。
1951年1月2日,十四世达赖喇嘛移居西藏亚东,一面对我进行观望,一面向英、美、印、尼等国求援,伺机逃往国外,但是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公开支持“西藏独立”。西藏地方政府也相应地分为留守的“拉萨噶厦”和临时性的“亚东噶厦”两部分。随后,西藏地方政府“官员会议”决定正式派出代表到北京同中央人民政府和谈。达赖喇嘛在致中央人民政府表示愿意和平谈判的信中说:“过去,在我年幼未掌权期间,藏汉之间关系屡遭破坏,近日已通知阿沛及随员从速启程去北京。为争取时间,我们将再给阿沛两位助手,经印度前往北京。”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平等政策和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感召下,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了与中央人民政府和谈的全权代表团,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为代表。代表团分作两路启程,于1951年4月27日齐聚北京,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欢迎。随即,中央人民政府组成谈判代表团,李维汉为首席全权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平谈判并签订《十七条协议》,需要强调以下几点基本历史事实:
第一,和平谈判是在西藏地方政府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前提下进行的。十四世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派出谈判代表团时,给每位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证书外面注明了西藏全权代表五人的姓名和身份,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谈判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问题。正如阿沛回忆指出的,在这个问题上,“双方代表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问题的“十大政策”是谈判的基础。“十大政策”主要内容是: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发展西藏经济和文化教育,西藏各项改革事宜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等。在谈判之初,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强调不能接受“十大政策”中的“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当时,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并没有勉强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而是建议休会两天,安排他们参观,同时耐心劝说,提出既然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就没有理由阻止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同时,充分考虑到西藏代表提出的西藏经济落后、资源贫瘠,供给人民解放军有很大困难的问题,中央政府作出“进军西藏,不吃地方,一切开支由中央负责”的保证。双方最终协商确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第三,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之间的团结问题,是谈判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挑唆,九世班禅喇嘛在20世纪20年代初与十三世达赖喇嘛发生不和,被迫从西藏出走内地,1937年12月在返回西藏途中圆寂于青海玉树。1949年8月10日,经国民政府批准,十世班禅在青海塔尔寺坐床继位。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在谈判之初,并不承认十世班禅的合法地位。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代表团向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展示了原国民党政府批准认定十世班禅为九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全部公文,以及由达赖喇嘛方面代表参加的十世班禅在塔尔寺坐床继位时的照片。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最终承认了十世班禅的合法地位。谈判期间正值“五一”劳动节,中央人民政府邀请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和十世班禅在天安门城楼上共同观礼,阿沛·阿旺晋美与十世班禅进行了友好会面,并受到毛泽东的接见。
第四,协议在相互尊重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大部分条款是关于西藏内部关系和内部事宜的处理。在这些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也提出了若干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土丹旦达根据切身经历谈道:“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谈判一开始就搞了汉、藏两种协议文本,每一次修改两种文本都同步进行,并得到了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的同意。谈判结束后,汉、藏两个文本同时产生,并在签订后予以一并公布。
西藏地方政府全体谈判代表作为全权代表,在正式谈判前协商立下如下工作原则:“能做主的问题就立即定下来,不能解决的,向亚东报告”;来不及请示时,“作为全权代表可以先定下来,再向达赖喇嘛报告”。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向达赖喇嘛和噶厦的请示渠道始终通畅,就哪些问题请示由他们内部协商确定。谈判开始不久,关于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问题,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通过凯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达带来的密码机向在亚东的达赖喇嘛和噶厦发了电报,说明谈判中其他方面问题都不大,就是如不承认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国家边疆,谈判恐怕谈不成。其间,他们还在与班禅的关系问题上,同“亚东噶厦”联系过两次。在20多天的谈判中,虽然双方代表在一些问题上有争论和不同意见,但始终是在友好真诚、充分协商的气氛中进行的,最终就有关和平解放西藏的所有问题达成协议。在协议签订仪式上,双方代表在协议文本上签名,并加盖了个人图章,以示郑重。
为了保证协议的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在谈判中签订了两个协议附件。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在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问题上,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谈判中提出了进藏部队的具体数量、驻军部署及供给等有关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具体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属于军事机密,因而不能写在需要公布的协议中,于是就有了签订这一附件的必要。其二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对于协议,如果达赖喇嘛予以承认,并返回拉萨,则和平解放西藏顺理成章。如果达赖喇嘛因某种情况暂不返回拉萨,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提出,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执行协议的第一年内,因某种需要可以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与职权不予变更。对此,中央人民政府表示同意,但如果将这一内容写在协议里,则可能引起各种议论。双方就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作出预防性规定,签订了该附件。这两个附件是属于协议实施细则和对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
第五,协议得到达赖喇嘛和西藏僧俗人民的一致拥护。阿沛·阿旺晋美从北京回到拉萨后,西藏地方政府于9月26至29日召开了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堪布、藏军甲本以上军官等300多人的“官员大会”,通过了向达赖喇嘛的呈文:“签订的《十七条协议》,对于达赖之宏业,西藏之佛法、政治、经济诸方面,大有裨益,无以伦比,理当遵照执行。”10月24日,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拥护协议。该电文全文为:“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10月26日,毛泽东主席复电达赖喇嘛,感谢他对实行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的努力。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实现和平解放,西藏的社会发展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和平解放使西藏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与全国一起共同进步和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