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1日电据法制办网站消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答: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涉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生育的处理等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条例主要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配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政策引导、优质服务等综合管理转变;通过利益导向,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实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更协调、有效的管理。
问: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条例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着重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一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三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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