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考察成“待遇”
记者调查发现,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一个普遍现象。
据可以查阅到的公安部、外交部消息:2003年共批准发出干部因公出境通行证和护照21万本,出境4373600多人,其中到香港、澳门特区为3168400人次,到外国为1105200人次。
我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其目的是让官员出去开阔眼界,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不知从何时起,出国考察似乎成了某些官员的“惯性思维”,一有什么新项目或新举措,总要出国考察一番。
“按理说,有些官员出国考察是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但遗憾的是,目前官员出国考察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已变异成一种官员的福利或待遇,最终成为官员走向腐化歧途的一种诱导剂。”
据了解,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以文件的形式,把“取消出国考察”作为对官员的一种处罚手段。比如2005年11月16日,河北省政府在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规定完不成清欠任务的单位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从禁止出国考察成为被惩罚条件来看,在一些人的眼中,出国考察内涵颇耐人寻味。
“有些地方或单位,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就是一种惯例的职级待遇,内涵中承载着很多工作表现奖励、休假等性质。”北京直属机关一位姓王的年轻公务员认为,“这些官员出国考察并非从工作需要出发,而是按级别安排,以致出现有些领导级别高的,没有明显工作需要,一年也出几次国。有些有工作需要的官员,因为级别不到或没有领导内定,想出去也没机会出去。”
“这种把出国考察变成旅游的做法,是一种公权滥用的具体表现。”政协北京市十届委员会副秘书长、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曾广宇对本刊记者表示。
事实上,我国多数地方政府对官员出国考察都有相关规定,最明显的是指标化管理。比如“省部级官员每年可以两次出国考察,局处级官员每年可以一次出国考察”;“一年出国考察一次的,可以考察两个国家,时间不超过12天”,等等。
这种规定的本意,是用于控制政府官员出国考察,但现实中又往往演变成官员的福利或待遇。有些官员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为了出国,甚至不惜造假,把“考察”变成“国际丑闻”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据报道,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被查出伪造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以及存在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等违规违纪事实。2007年4月,徐文艾被撤职查办。
失控源于制度虚设
我国对官员公费出国考察有着严格规定,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在这些规定面前,有些官员却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以考察名义变相出国旅游,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早在1993年10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出《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2004年春,中办、国办就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干部出境、出国活动开支》的通知。2007年8月7日,中纪委就徐文艾事件发出通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刹住以公务活动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等等。
“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近年来出台不少规范官员出国考察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抑制住官员出国考察热潮。”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热衷于出国考察,主要花的都是公款。另外我们实行的是指标式管理,出国考察次数都是按官职大小而定,级别高的即使没有公务需要,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出国考察’。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审批程序也过于简易、限制太过宽松,在源头就没有堵住,接下来的要组织部门同意、向纪检部门报告、经外事部门审批,也基本上就是走走形式。”
“官员出国考察缺少可操作的具体的追究、处罚条款。”李成言教授指出,“现实中,很少见有关官员因违规公费出国考察被处罚。不用付出代价的违规行为,在再多的禁令面前,也必将畅通无阻。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出国考察已不是惟一的学习方法,要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技术,开拓学习外地经验的其他渠道,以堵塞部分官员出国考察的种种借口。即使对那些必要的出国考察,也应该严加管理。如果所有的地方官员公费出国都需经过严格的报批手续,其经费报销都要经过上级监察机关的审查,官员对公费出国考察也难免会权衡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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