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隐私成贪官免死“金牌”
家庭财产属于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官员强调这是个人隐私不愿公开。不少贪官更是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借口,大肆索贿受贿,非法敛财。从近年来查处的众多腐败大案来看,大多数腐败官员的巨额财产在案发前丝毫不为外界所知,案发后却突然“蹦”出来,从中就可以窥见一斑。
2004年3月开庭审理的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受贿案中,仅检方指控中提到的卢的财产就折合人民币554 0多万元。其中卢万里对其拥有的价值264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制造今年“7·9”济南爆炸案的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在段义和的个人财产中,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110余万元,段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由于在现行刑法文本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条款规定,巨额财产上不封顶,而对应的刑罚封顶仅为5年有期徒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难怪许多贪官都“喜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不喜欢”受贿罪,因为受贿情节恶劣的可以被判处死刑。
如果说对官员财产隐私的过度保护已经成为贪官们一道免死“金牌”的话,那么对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执行不力则是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士伟指出,尽管中央已经颁布了一些政策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在19 95年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尽管列举了官员需要申报的4项收入:工资、奖金津贴、劳务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但这些只能反映官员公开的合法经济收入情况,无法反映其真实的财产增量。官员一旦腐败,其灰色和黑色收入根本无法从这4项监控范围内反映出来。而且根据规定,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其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种责任制度显然过于绵柔无力,从而致使其惩治腐败的力量大打折扣。”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博士说。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学者黄卫平分析指出,对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基本上不对社会予以公开,仅由报告人在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相当有限的范围中通报。这样实施,使得该制度的推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根据《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调查表明:99.5%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有必要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 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一名反腐研究专家透露,违规违纪参与经商的官员家属也对财产公开制度形成新的阻力。根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过勇博士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有时候,政府官员自己并不出面,而由家人通过办公司的方式把黑钱洗白。在其调查的部分案件中,1992年之前的17起案件中,至少有3起涉及腐败高官的家人;在1992年之后的37起案件中,至少有19起表明,家人在高官的腐败行为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记者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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