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有权查询单位个人名义存款
昨天(8日),审计署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工作进行规范。
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说,与原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相比,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充,即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新增加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则应当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此外,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存款人。(记者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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