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保监会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4日,保监会网站全文公布了这个《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董事及高管人员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办法》草案亦规定,要建立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董事及高管人员因任期届满或者调动、辞职、免职、被责令予以撤换、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离任后及时实施离任审计。
保险公司实施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对董事及总公司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委托具备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采取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
|